1.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2.受害人有權就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受害人提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
被害人有權提出遺棄家庭成員的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5.被害人提出遺棄家庭成員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6.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調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離婚的,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