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十四周歲以下是無責任年齡。因此,不滿14周歲的人,無論有無侵害法益的行為,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相對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二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罪,強奸、搶劫、販賣毒品罪,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是相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階段。
減輕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減輕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是該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這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體現了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照顧。”這裏的收容教育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壹種安全措施。
負全部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達到16周歲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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