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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組織作弊情節嚴重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許多組織考試作弊的案件在考試開始前就被調查了。本案中,組織考試作弊的目的未能實現,實踐中對於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還是犯罪未遂存在不同理解。根據研究,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構成要件是組織作弊,為他人實施組織考試作弊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只要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實際上已經嚴重危害了考試秩序,就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實現不應當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5。《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以考試作弊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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