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除使用國家通用文字或者書寫、翻譯漢字外,名稱應當用兩個以上、六個以下漢字書寫。
壹是《規定》規定,地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和符號:
1,簡體繁體字;
2.已經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
3.自己造詞;
4.外語;
5.漢語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數字;
7.符號;
8.其他超出漢字和少數民族語言範圍的詞語。
二、法律如何規定改姓?
1.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按照規定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和假冒。
2.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a)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
(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3.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由其父母或者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擴展數據:
從法理和原則上講,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公安部門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公民的更名申請。有些地區限制在名字中使用兩個字,但只有三個字。
法律依據:
《地名登記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翻譯漢字外,地名應當用兩個以上、六個以下漢字書寫。
《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