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有權處以罰款。除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單位都無權處以罰款,用人單位也無權處以罰款。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處罰,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實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罰款和罰金有什麽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罰款是行政處罰,罰金是刑事處罰;
2.執法機構不壹樣。罰款壹般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罰款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
3.適用對象不同。罰金適用於違反行政法規,不構成犯罪的普通犯罪分子,罰金適用於觸犯刑法的犯罪分子;
4.法律依據不壹樣。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