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容易誤解法律不過是人情的結論。我不知道這個論斷的由來。從字面上看,似乎他的意思應該是法律(判決或制定)沒有超出人類感情的界限。這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我們朝代流行的“人情大於天”的說法。但顯然,這與法制的基本理念相違背。如果做出這樣的解釋,顯然這個論點在當今社會是行不通的。
但我覺得這是典型的誤讀,而誤讀的關鍵在於我們如何定義人情這個詞。百度給出的人情定義是“人與人之間的壹種生存關系”,換句話說,應該是中國人在社會生存中的經驗總和(不包括這種經驗背後的社會本身的素質)。所以我認為這裏的人情和經驗是對等的(人情是中國人的特殊經驗),所以這句話可以說是超越法律的經驗。
法律無非是經驗,這成了壹個很有意思的結論。我們知道,19世紀以來的實用主義(實用主義請自行維基)思潮認為,人類的認知是經驗的總和,真理是經驗的總結。因為前兩個條件,人無法達到經驗背後的東西(如果存在的話),也不需要達到。這壹整套實用主義哲學影響了整個西方社會思想的發展,也形成了壹整套獨特的法學見解。最著名的基礎著作之壹是喬治·w·奧利佛·文德爾·霍馬斯的《普通法》,他在書中有壹個非常經典的論斷,即“法律依賴的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顯然,這句話呼應了“無非人情。”
在這裏解釋基本上是我壹個業余愛好者的能力極限,希望能給樓主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