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並管轄是指將幾個本應由不同機關管轄的案件合並到同壹個機關管轄。2.伴生管轄權本質上屬於管轄權的合並,是對法定管轄權制度的變通和突破。它會在程序法上產生“約束”效應,即管轄機關可以突破法定地域管轄和等級管轄制度的規定,將幾個本應由不同機關管轄的案件在程序上(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合並。3.聯合管轄對於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意義是不同的:(1)對於公安機關來說,聯合管轄是指公安機關可以聯合立案偵查幾個本應由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2)對於檢察院來說,聯合案件管轄是指檢察院可以聯合立案偵查本應由其他檢察院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也是指檢察院可以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幾個案件進行聯合起訴。(3)對法院來說,案件合並審理是指法院可以將本應由其他法院管轄的案件合並審理,也指法院可以將檢察院起訴的幾個案件合並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