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法律壹般不具有追溯效力。
2.1997年刑法:寬嚴相濟原則。
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3.民法:壹般不溯及既往,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例如:1950 10 10月20日,原政務院頒布《新區鄉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等1規定:“解放前農民和其他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壹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