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體是由各種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但要註意以下幾點:第壹,活人的(整個)身體在法律上不能視為“物”,不能成為財產權、債權、繼承權的客體。第二,權利人不得在自己的人身上從事違法或者不雅的活動,不得虐待自己的人身,不得修煉自己的個人和人格。第三,人身權利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非法強行對他人行使權利。
3.精神產品精神產品是人們通過某種物體或大腦記錄和流通的思維結果。精神產品屬於無形財富。中國法律界通常稱之為“智力成果”或“無形財產”。
4.行為結果在許多法律關系中,主體權利義務的客體是行為結果。有兩種:壹種是物化結果;另壹種是去物質化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