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不同的性質。法律擬制純粹是壹種立法技巧,是立法者為避免法律條文的重復和冗長而采用的書面表達方式。它不能從壹個事實的存在推斷出另壹個事實的存在。而推定則通常包含推論,即從前提事實中推斷出推定的事實。
(2)能否通過反證推翻差異。法律擬制的目的是使事實A與事實B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實A的存在被證明後,自然不允許對方提出推翻事實B的證據..另壹方面,推定是不同的。法律允許當事人反駁推定的事實,只有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推定的事實才會得到承認。
(3)對舉證責任的影響不同。在法律擬制中,雖然壹方主張後壹事實的法律後果,但需要證明的總是前壹事實,不允許對後壹事實提出爭議,所以不存在將後壹事實的舉證責任轉嫁給另壹方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