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國家意誌。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社會規範,體現了國家意誌對各種行為的評價。
二是權利義務。權利和義務構成了法律的主要內容,並為人們的行為設置了“權利模式”和“義務模式”。
第三,國家是強制性的。這是壹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特征。任何規範都具有確保其實施的強制力;國家強制力只是最終保障力,在法律運行時並不需要行使國家權力;國家權力本身應依法行使,因此法律不僅加強國家權力,而且削弱國家權力。
第四,普遍性。法律的效力範圍與國家權力的管轄權相壹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排除合理的差異;法律的內容總是與人類的普遍要求相壹致的。
第五,標準化。可以重復使用。這與非規範性法律文件不同。調整社會關系,這與自然規範不同;法律不調節自然現象;針對的是行為,法不過問思想;它針對的是意誌行為,法律也不難。
第六,程序性。法律是按照程序運行的規範;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可能被宣布無效。
七。可訴性。適宜性是法律區別於所有行為規則的顯著特征;可以作為起訴和辯護的依據;它可以作為法院適用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