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擴展數據
壹般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債務去向不明,有四種解決方式:1,在報紙等媒體上發布催收通知,避免錯過訴訟時效;2.收集債務人欠款的證據,在訴訟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財產中清償債務;4.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