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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合法的證人如何取證?

法律分析:律師受委托依法行使調查取證權,自行向有關單位收集、整理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資料,應當出示以下證件和材料:

(壹)律師執業證書;

(二)授權委托書;

(三)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或者法律援助函。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援助介紹信或者公函應當加蓋單位印章,註明委托人基本信息、承辦法律事務的律師姓名、身份證號、執業許可證號等信息,並註明擬收集、獲取的信息內容以及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原因或者案件。

有關單位可以復制並保存上述證明和資料。除上述文件材料外,有關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絕律師依法行使調查取證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取信息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承擔收集、獲取信息和保管、使用所獲取信息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處或者場所詢問證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第壹百二十五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壹百二十六條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壹百二十七條訊問被害人,適用本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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