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設無罪。行為人的行為實際上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但他錯誤地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推定無罪),行為人不能以對法律的無知作為免責的借口。
2.有罪推定。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構成犯罪。
3.對指控的誤解和懲罰的嚴厲程度。
第二,事實是錯誤的
所謂事實認知錯誤,是指行為人所知道的、意圖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和客觀事實不符,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有不正確的認識。這種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錯誤認識,則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的誤解的,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1,對象錯誤。
2.行為錯誤(打擊錯誤、打擊錯誤、目標錯誤,稱為方法不當錯誤)
3.行為錯誤
4.因果關系是錯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