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事故的法律定義如下: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
(3)醫療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在診斷和護理中有主觀過失;
(4)患者有人身傷害後果的;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219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醫療事故的處理如下:
1,保留病歷;
2、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可持病歷復印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
3.通過法律程序解決。醫患之間存在醫療合同,受害人認為醫療機構因未適當履行義務而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