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護士條例》第七條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完成3年以上護理、助產等普通全日制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和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踐,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資格考試;
(四)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符合前款第(壹)、(二)、(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的臨床護理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護士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