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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人身自由應該從哪些方面收集信息?

公民的人身權是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它包含了廣泛的內容。但主要是指人命。健康。個性。名譽權、人身自由權等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相關的權利。比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

為了切實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我國刑法有專章規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民主權利”。《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的非法侵犯。違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刑事處分。根據這壹原則,我國刑法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專門規定了下列犯罪:

1。危害他人生命罪包括:故意殺人罪、過失殺人罪;2。危害他人健康罪,包括:故意傷害和過失致人重傷罪;3。危害婦女身心健康罪,包括:強奸、強奸幼女、強迫婦女賣淫;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罪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控制、拐賣人口;5。侵害他人人格、名譽罪包括:誣告陷害、侮辱誹謗、作偽證、隱匿罪證;

6。侵犯人身權利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眾“打砸搶”罪。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的,以傷害罪、殺人罪(含過失)處罰。法律是神聖的。無論是誰,如果不惜“以身試法”,就是踐踏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了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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