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享有的追索權本質上是壹種代位權,即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與債務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認為追索權已過訴訟時效,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也會立案。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條* *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