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已經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雙方當事人不願意的;(3)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四)是直系親屬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親屬;(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包括下列疾病的檢查: (壹)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3)精神疾病。經婚前醫學檢查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