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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

法律分析: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的先天形成,使患者完全或部分喪失獨立生活能力,後代繁衍風險較高,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生育子女的遺傳性疾病。醫生應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並對那些被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生育的嚴重遺傳疾病的人提出醫學建議;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結紮後無子女者,可以結婚。(2)指定傳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婚育的傳染病。(3)精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等重性精神病。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已經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雙方當事人不願意的;(3)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四)是直系親屬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親屬;(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包括下列疾病的檢查: (壹)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3)精神疾病。經婚前醫學檢查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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