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騷擾的法律定義

騷擾的法律定義

法律分析:法律上所說的騷擾,屬於治安管理處罰範疇。《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騷擾主要包括:糾纏乞討人員,寫恐嚇信威脅他人安全,侮辱誹謗他人,捏造誣告陷害他人,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偷窺、拍照、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合,性騷擾被視為猥褻行為而受到懲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壹條脅迫、引誘、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多次糾纏、強行乞討或者以其他妨害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 上一篇:法律服務的業務範圍
  • 下一篇:法律淵源專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