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到今天,強奸的受害者只能是女性。男人不分年齡都被排除在外。
(二)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不包括剛滿十四歲。
(3)兩人發生性關系,男方年齡小於女方,對犯罪沒有影響,除非男方年齡小於14周歲,不構成任何犯罪。
(4)男方不知道女孩年齡,或者女方隱瞞年齡發生性關系的,不構成強奸罪。但如果正常人能判斷年齡,但嫌疑人聲稱沒看到,法律就推定妳知道對方年齡。
(五)只要年滿十四周歲,自願發生性行為,不存在強奸。
(6)妳說的是嫖宿幼女罪。參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如妳所說,這兩起犯罪有重疊。自1997刑法修正案將嫖宿幼女罪列為犯罪後,引起了近20年來法學界最大的爭論。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的混亂。因此,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立法將會得到完善。在目前的情況下,妳可以理解為,如果沒有金錢交易關系,就是強奸;如果存在,可以定為嫖宿幼女罪。
(8)如果男方是未成年人,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要看男方是否已滿14周歲。滿,可能構成強奸,不滿,不存在犯罪。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無關。但需要註意的是,在實踐中,不滿14周歲的男童與不滿14周歲的女童發生性關系,女方自願,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基本不認為是犯罪。
(9)與兩個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因男孩不滿14周歲,不構成任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