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適用程序,分為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第壹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通常適用於第壹審民事訴訟程序和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程序。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民事訴訟審理期限的相關規定如上。在民事訴訟中,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由於各種突發情況或案情復雜,此時需要延長審理期限。普通程序最多可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序最多可延長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