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債務人履行其承擔的義務。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值得註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雖然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但債權人的請求權的行使只會受到阻礙,權利本身和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果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並且認定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裁判將駁回其訴訟請求。對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視為其自願放棄該權利,法院依職權不予積極適用訴訟時效,對其訴訟請求應予受理和支持。
訴訟時效不適用的情形: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權利人和已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3.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