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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以下是法律事件。

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其中行為還包括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事件與行為的根本區別在於當事人有無意誌或意誌。

1.事件:簡而言之,就是不受當事人意誌支配的事實,與當事人意誌無關(註:是當事人意誌)。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思想事件。

(1)自然事件:與人的意誌完全無關,如打雷、風雨、地震、海嘯等。

(2)人為事件:與人的意誌有關,但當事人無法控制,如戰爭、罷工、動亂等。(戰爭是人挑起的,但當事人控制不了。比如今天簽了合同,明天卻發生了戰爭,那麽合同當事人就無法控制戰爭,合同約定的事項就無法實現,所以這是法律事件,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2.行為:包括表意行為(法律行為)和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

(1)法律行為(表意行為):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通過表達自己的意誌而進行的活動,是壹種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件事之前事先有所思考。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和無效民事行為。

(2)事實行為(非故意行為):這樣,妳在做某件事之前並沒有思考,但是妳所做的事情能夠產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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