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後陳述權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享有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其理論基礎主要在於立法對刑事被告人弱勢地位的特別關註和言詞原則的體現。
2.最後陳述程序的設置有助於法官更好地發現案件真相,同時也凸顯了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對聽眾具有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質上,最後陳述權主要是辯護權,也體現為壹種情緒宣泄權。
3.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訴訟機制的正常運行離不開控辯雙方力量的相對平衡,尤其是在我國刑事訴訟機制轉型的今天。因為力量的相對平衡是對抗的前提。
4.但是,我們都知道的是,代表國家參與訴訟的檢察官和被告人,在參與訴訟的能力上存在著先天性的嚴重不平等。有人形象地把刑事訴訟描述為檢察官代表壹個強大的國家對壹個弱小的被告發動的戰爭。檢方掌握著國家強制權,可以實施各種強制措施,而被告似乎只是被強制的對象。
5.因此,各國不得不采取立法策略來平衡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其中壹個很重要的策略就是給予被告人壹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權,使其在參與能力和訴訟地位上逐漸接近或趕上其檢察官“對手”,使控辯雙方形成對抗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