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破產申請受理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破產申請受理時,附息債權停止計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破產申請受理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
破產申請受理時,附息債權停止計息。
第五十六條債權人未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但是之前已經做過的分配,不再補充。審查確認補充債權申報的費用由補充申請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