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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制定了法律?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執行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好的法律應該以民主集中制原則為基礎。壹個國家的全體公民授權通過民主程序選出的機關制定基本法,以維持全體公民的生活秩序,平衡公民之間的利益。機關再根據完善的難易程度,授權下屬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其他法律(同樣,授權機關負責)。惡法是統治機關為實現其通知利益而制定的,由國家暴力機關實施。所以,法律是誰制定的,要看是良法還是惡法。法律不僅僅是成文的法律,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公布的國家政策、良好習俗、交易習慣和案例。事實上,法官的價值取向在某種程度上也具有法律效力。因為良法是全體公民為了自己的利益,通過民主集中形成的規範,我們當然應該遵守,受到約束。不遵守會導致生活秩序的混亂和我們之間利益的不平衡。因為壹個人的意誌是集中的,人是自私的,有些人是不會遵守的,所以國家作為社會的主體會保證不遵守的人的執行。惡法是執政當局制定的,我們基層民眾只能屈從於國家暴力的力量。我們基層人民必須遵守它們,因為我們要生活。羅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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