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員範圍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各級司法機關納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審判助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九條規定,各級檢察機關納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壹)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助理;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公務員錄用應當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規定,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擴展數據: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
第五條公務員錄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發布招聘啟事;
(2)報名和資格審查;
(3)考試;
(4)考察和體檢;
(五)公示、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特殊職位公務員的錄用,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