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應該還是很明顯的。“適用本法”壹般是指法律本身明示調整的對象是某壹範疇,該範疇內的社會關系當然受本法調整,直接適用。比如可能不合適,好像這是對法律的自然解釋,“比照適用”也可以類似理解為類比解釋。即當某些法律關系是瑣碎的,或者這種社會關系還沒來得及制定專門的法律,或者沒有必要進行專門的立法,又有另壹種類似的社會關系已經由法律直接調整時,這種現有的法律通過借鑒和比較適用於前者。但同時,由於“本法”不是專門為其設計的,只是“參考”,即法律的強制適用沒有那麽高,可以據此使用,必要時可以修改甚至不適用。作為法院,這裏的自由裁量權會更大。
舉兩個例子,壹個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還有破產法,非法人企業的破產也可以參照。
以上,我個人理解,不知道是不是妳想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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