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只要在授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被代理人就要承擔壹切責任,享有壹切權利。作為受托人,妳不承擔任何責任。
(2)只有當受托人在實施委托行為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委托人才能追究受托人的責任。
2.“我成為他的書面委托人後,如果訴訟失敗,法院找不到我朋友執行,我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1)妳不需要承擔訴訟產生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不管官司贏不贏,後果都由妳的朋友承擔。換句話說,如果官司贏了,妳得不到任何好處;如果妳輸了官司,妳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2)但由於妳是受托人,執行時法院可能會要求妳提供妳朋友的聯系方式。
3.提示:委托書中寫的“全權辦理”並不代表可以辦理“壹切事務”。在法律上,這種授權不明的“自由處理”被視為壹般權限的委托,妳只有代為起訴、出庭、參加庭審和質證的權利。但涉及到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放棄自己的請願、申訴等處分權利,還是要向朋友請示,讓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