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初衷:禁止流動性合同主要是指當事人不得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質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質權人。即使當事人認為質押財產的價值等同於債權的價值,也不得就此訂立協議。
實務中,法律界通常所說的“流動性條款無效”是針對相應的“流動性條款”無效,而不是整個合同無效,除非整個合同主要是關於“流動性”的。
擴展數據:
“流動性條款”是擔保物直接轉讓條款的常用術語,是指債務人在擔保時事先約定“在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擔保物將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其實“流動條款”只是指質押層面的合同,針對的是質押物。
嚴格來說,從擔保範疇來說,可以分為抵押和質押,帶有“流動條款”的合同包括流動抵押合同和流動質押合同(流動合同)。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