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起者不同,起訴書是原告制作的文件,提交法院,說明爭議的原因等。,並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傳票是法院受理案件後,開庭前,向案件當事人發送的法律文書,告知其開庭日期等。
2、送達對象不同,起訴書壹般是送到人民法院,通過法院發給被告人、辯護人,傳票發給被告人,也就是說提前通知出庭,法院具體程序和訴訟開始時發出的書面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