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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別

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別是:1。概念不同:法律行為是壹種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2.要件不同: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

法律行為是每個人形成其法律關系的手段或創設權利的行為,因此是私法的壹個核心概念,也是民法通則中最重要的調整對象。法律行為是法律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可由法律評價的人的行為,因而不同於壹般的社會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法律行為通過意誌產生效力,而事實行為不通過意誌產生效力。根據法律行為取得是手到擒來的取得,根據事實行為取得是原始取得。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法律行為都是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區分法律行為和違法行為。法律行為需要能力,但事實行為不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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