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理依據是什麽?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理依據是什麽?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有:合法、公平、調解優先、誠信、自願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確認雙方感情破裂的,應準予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 *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上一篇: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別
  • 下一篇:路飛中文網站有盜版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