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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民事糾紛

法律分析:如果雙方發生民事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被告。然後法院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在收到起訴書之日起15天內提交了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最後,等待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時間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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