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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收養法的規定

1.收養的條件是什麽?

1.申請辦理收養公證,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戶口本、工作證、退休證等各方身份證明;

(2)當事人同意申請收養或領養,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確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二。收養人收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被收養人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幹張;

2.提交收養子女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是否有子女、是否有撫養能力、本人經濟狀況、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未婚需提交未婚證明,已婚需提交結婚證,離婚需提交離婚證,喪偶需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4.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6.提交收養人與收養人簽訂的書面收養協議;

7.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應當提交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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