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句子結構固定。
律師在起草合同時,為了使所要表達的意思更加準確或界定適用範圍,往往會使用現成的修辭手法。如:不得作為棄權,應視為同意,包括但不限於,或其他類似或不類似的原因,不妨礙等。?
這種法律文書的慣用公式在普通英語中是找不到的,所以更能體現法律英語的特點。
第二,句子結構長而復雜。
法律英語中表達正式程度的方式有很多種。除了用詞的選擇,句型也可以用來表示正式程度。在英語的各種功能文體中,甚至在整個英語文體中,法律文體可謂正式文體。句式選擇的特點是結構復雜、重疊、句子冗長。?
下列句子:在特殊情況下,國土局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特殊情況下,市國土局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回。).?
這個句子中兩個不同狀語成分的使用使句子結構更加復雜。在理解這個長句子時,我們可以調整句子中心、結構、長度和必要的詞匯增減。
第三,被動語態和名詞化結構。
法律文件旨在規範人們的行為,規範人們的行為。當沒有具體的人來執行壹個動作,或者表達的重點是動作本身而不是執行者時,將動詞轉化為抽象名詞,使用被動語態,正好適合法律英語莊重、刻板的文體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