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這種賠償首先包括退貨。商品對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的,商家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或者合理的交通費。
此外,如果商家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為所購商品價格的三倍。
如果商家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服裝質量沒有問題,或者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消費者此前的推斷,則應當按照商品質量問題對消費者進行處理。
這不僅為雙方避免了高昂的檢測成本,也節省了人力物力成本。在具體消費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商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誰主張誰舉證”為由拒絕退貨。
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是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