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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規定撿別人的東西不違法嗎?

他人撿到的東西不歸還,沒有法律依據,獲取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是壹種法律現象。是不當得利,是違法行為,應該返還。如果不歸還,敗訴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歸還。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遺失物、漂流物或者流浪動物,應當返還失主,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拾得人拒絕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絕返還,引起訴訟的,按侵權訴訟處理。

依照物權法第壹百零九條的規定拾得的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明知是別人遺失的,失主索要時妳拒不歸還,數量符合要求,符合上述要求,那麽妳就構成了非法侵占罪。請看:非法侵占罪,即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

如果最終移交或者返還了財產,或者在他人明確主張返還財產之前,財產被處分後已經作出或者承諾了賠償,或者即使在他人主張後擅自處分了財產,但作出了賠償等補救措施的,壹般不認定為犯罪。

參考百度百科詞條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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