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某,澳大利亞籍,8月底來中國廣東旅遊觀光,1990。在此期間,他認識了中國公民劉謀,並確立了戀愛關系。方在廣東觀光兩三天後回到澳大利亞。1991 7月17日中午,方再次來到廣東。在與劉相處壹周後,他於同月25日在廣州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彼此不夠了解,且婚後劉某拒絕與方某共同生活,雙方無法建立夫妻感情,遂互相訴苦。1991年8月2日,劉以雙方婚前不了解對方,感情基礎差,婚後感情無法維持為由,向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方在辯護中也認為雙方關系確實難以維持,同意離婚,但要求婚後購買的壹臺錄像機歸其所有。劉對此表示贊同。
請問:
1)本案當事人可以按照行政程序辦理離婚嗎?
2)受理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如果是,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答:1)在我國,根據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規定》第六條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我國離婚的,無論是雙方要離婚還是壹方要離婚,都將按照訴訟程序辦理,不適用行政程序,即這種離婚不能按照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取得法律效力。
2)中國公民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屬於身份關系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於本案,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離婚,適用法院受理案件所在地法律,本案適用我國婚姻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