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遺贈扶養協議的,以遺贈扶養協議為準;
2.沒有約定的,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
3.沒有協議也沒有遺囑的,依法繼承。
繼承條件如下:
1.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死亡事件發生,繼承開始。繼承的前提是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的遺產應該是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不能繼承非法財產和他人財產。
3.繼承人享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權,並未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繼承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綜上所述,遺產分割協議的生效時間是雙方簽字同意後,繼承人就遺產分配達成壹致。協議生效後,繼承按協議辦理。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24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