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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傷死亡賠償

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範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第18號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上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死亡撫恤金:

(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死亡職工的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死亡職工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四)死亡職工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

(五)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死亡職工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

因工死亡《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的親屬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6個月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工資的40%,其他親屬工資的30%,老人或孤兒增加10%;

(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當地職工48至60個月平均工資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調整壹次。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規定,職工或者童工因意外事故或者患職業病死亡的,住院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夥食補助費和治療期間所需交通費,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支付。

壹次性死亡賠償金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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