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的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2.起訴狀、證據清單、證據材料等。
3.案件受理費繳納證明;
4.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5.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流程壹般包括以下步驟:
1.填寫備案申請表,準備相關材料;
2.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和材料;
3.交納案件受理費;
4.法院審查材料,受理案件;
5.法院舉行了聽證會。
民事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等信息。
3.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5、證人,證人的姓名和住所。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撰寫。
綜上所述,具體的材料清單和申請流程可能會因地區和案件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建議咨詢當地法院或律師,獲取準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章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