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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作需要,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安排本機構有

法律主觀性:

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規定是:需要法律援助的當事人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受理。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指定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社會組織安排其下屬人員承辦。

法律客觀性: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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