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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師和律師有什麽區別?

法律援助律師與律師的區別;

1.委托方式不同。法律援助律師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無需當事人或其親屬自行委托。非法律援助律師需要受當事人或者親屬委托,向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的;

2.法律援助,委托人不需要支付律師費,但自己請的律師要按約定支付律師費。

法律援助律師將為受害者辯護。法律援助律師是律師的職位,最大的特點是免費。無論是廣義的援助律師還是狹義的援助律師,只要從事法律援助服務,都不能收取律師費。社會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後,不得就指派的援助案件收取律師費。專職法律援助人員不能向社會提供任何有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律師是符合提供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法律援助中心為當事人指定的辯護律師也會正常為當事人辯護。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民間組織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別是在農村地區。

戰略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法律援助是實踐三個代表的具體體現;

2.法律援助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有力保障;

3.法律援助有助於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4.法律援助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5.法律援助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六條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有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爭議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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