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第八條
公民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因經濟困難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公民,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申請人就同壹事項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第十壹條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可以通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所在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管理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