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壹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困難或者因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具體包括因經濟困難致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未委托辯護人的精神病人。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