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鑒定:筆跡鑒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和習慣的特點,以及在書寫筆跡和繪畫中的反映,來鑒別書寫者的壹種特殊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壹鑒定檢驗,證明書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壹人的筆跡,書證上的筆跡是否為犯罪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鑒定不僅可以測試正常筆跡,還可以測試書寫條件變化(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填充等)的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繪筆跡)、模仿筆跡、繪畫筆跡。同壹個人用同壹支筆書寫時,筆痕的特征也可以用來豐富鑒別書寫者的依據。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和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目的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正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