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是國家設立的專門為需要法律服務但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法律規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但本人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員、未成年犯等)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法律服務機構。).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目的是保護人權,維護司法公正和平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門設立)是律師除律師事務所以外的法律執業機構。
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區別在於,前者享受國家工資,為法律援助對象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後者自己辯護,為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不得辦理非援助案件,不得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錢物。前者的註冊律師證稱為“律師工作證”,後者的註冊證稱為“律師執業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依照律師協會章程,協助依照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十六條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的民事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糾紛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