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兄妹婚是指有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之間的戀愛和婚姻行為,包括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這種行為在我國是法律禁止的,也是道德普遍譴責的。根據相關法律,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是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過自己及其後代的人,包括父母雙方。比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旁系血親是相對於直系血親的概念,是具有間接血親的親屬,即雖非直系血親但與自己同宗同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三代以內血緣關系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向上計算,當事人來自同壹祖父母,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侄輩、叔侄輩等。這裏的三代是從自己算起的三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